在出口退税范围,严禁以“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模式办理出口退税,缘由在于此种业务模式多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及犯罪行为有关,扰乱了正常的出口退税秩序。但“假自营、真代理”与税收违法及骗税行为并不可以划等号。“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模式的本质是什么?
“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本质上是出口企业未参与实质经营且逃避监管的代理行为,多见于不真实买卖和出口
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是以出口企业名义出口,但出口业务并不是出口企业自营(自行购销、自行出口、自行担责),而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质完成。“四自三不见”,是指出口企业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顾客、自带进货渠道、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出口商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状况下从事出口业务。
本质上,“假自营真代理”和“四自三不见”一样,是出口企业推行的一种没参与实质经营,且逃避监管的代理行为。在日常,这种出口买卖模式总是没真实货物,发票和报关单等凭证均是伪造的,行为人通过伪造或签订不真实交易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出口退税凭证,虚报未税货物等方法,借用进出口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