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2.与别人同居;3.推行家庭暴力;4.虐待、丢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需要符合上述五种过错情形之一而致使双方离婚,若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过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或者过错虽然符合这五种情形,但并没因此致使双方离婚这一结果,也不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2、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主体为哪一方?
提出的主体需要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过错方。
若双方都有过错,譬如一方在外包养“小三”,另一方在外同样与别人同居,这样的情况双方就不符合提出的主体需要,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九十条
3、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怎么样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1)需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就说无过错方需要以离婚作为提起损害赔偿的首要条件条件。
(2)同时要满足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姻关系确实被解除的结果条件,若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上述五种情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1)假如无过错方不认可离婚,也不基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过错方的行为符合五种情形并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最后被法院判决离婚,那样无过错方可以就此项请求单独提出诉讼。
(2)无过错方在一审时并未基于五种情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赞同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八十八条
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不是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1.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是债权请求权范畴,因此,应当受诉讼时效规范的规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以无过错方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遭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但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为尽可能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尊重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选择,同时最大限度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对于离结婚以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以离婚之日作为了解或应当了解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做合适,也即3年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从双方离婚之日起计算。
3.若双方离结婚以后,才发现他们与别人同居等过错,应当辨别该过错是不是系当时致使双方离婚是什么原因,确定是不是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4.原《婚姻法司法讲解(一)》第30条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需要在离结婚以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中国民法典》对此未予吸收,即离结婚以后提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不再受一年的时间限制。
《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5、双方协议离结婚以后,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应注意什么问题?
1.无过错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过错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并系致使双方离婚是什么原因。
3.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舍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可以再提出该请求。
4.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八十九条
6、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什么?
1.物质损害赔偿。包含积极财产的降低和消极财产的增加,但不包含期待利益的损失。以产生多少损失,赔偿多少为一项基本原则。无过错方需要就他们的过错行为给其导致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2.精神损害赔偿。包含因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人身进行伤害致使的精神损害,譬如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致使的精神损害,与纯粹因过错方的行为致使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如重婚或与别人同居给他们导致的精神创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八十六条
7、离婚损害赔偿中物质损害赔偿应怎么样确定?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综合考虑: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含过错时间长短及是不是具备反复性;
2.无过错方遭到的实质损失;
3.双方的经济水平、经济能力及实质生活需要;
4.双方的年龄及健康情况;
5.当地经济进步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八十六条
8、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应怎么样确定?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综合考虑: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过错方行为的目的、方法等具体情节;
3.过错方行为导致的后果;
4.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5.当地平均生活质量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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