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租合同纠纷案例:
因停车位不足未实质入住,承租方能否拒付佣金
原告:深圳A公司
被告:深圳B公司
1、基本案情:
17日,被告B公司及案外人C经原告签署了三方《临时出租合同》,合同约定:C将它坐落于福田某某大厦某物业出租给被告,租期三年,月租金54990元,承租方在签约时支付定金1万元,出租双方于7月19日再行签署正式租约。基于经纪方已促成出租合同成立,故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分别向经纪方支付27495元。签约后,被告向C出货了定金1万元。
7月19日,被告与C又签署了正式的房产出租合同,并将该出租合同在深圳福田房子出租管理局办理了合同登记。
此后,因房地产所在的大厦没适当的停车位,被告表示很难履行合同,被告在入住之前即与C解除去出租合同关系,并于7月28日,出租双方在出租管理机关办理了停租手续。
因为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佣金,为此原告诉诸深圳福田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佣金27459元及利息。
在起诉后,被告以原告故意隐瞒该物业停车位不足的事实致使被告遭受损失为由,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定金损失10000元。
2、被告看法:
被告对签署临时出租合同和正式合同的事实没异议,但倡导,被告在签署上述合同后,即向物业管理处知道了物业的有关状况,得知物业所在的大厦的停车位已被各业主订完,管理处没办法为被告提供车位。因为停车位是不是充足是被告选择物业的基本条件,没足够的停车位被告很难拓展业务,为此被告在签约后准时与业主解除去出租合同。原告作为常常经营房产中介业务的企业,应当了解该物业停车位不足的事实,更应了解停车位问题对被告的办公具备要紧影响,原告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要紧事实,诱使被告签署了出租合同,导致被告为履行合同而向业主支付了定金10000元,现上述定金没办法收回,给被告导致了经济损失,被告有权不付佣金并需要原告赔偿损失。
3、原告看法:
原告并不知道涉案物业的停车位状况,大厦的停车位不是出租房地产物组成部分,原告并无义务去核实停车位的状况。被告在签约前后并未就停车位的问题询问过原告或委托原告调查,原告更无从了解被告需要停车位及需要多少停车位,因此,原告没有隐瞒事实的问题。被告虽然和业主解除去出租关系,但解聘缘由不详,也无证据表明其出货的定金未能收回。原告促成被告出租合同成立,就有权收取佣金。